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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专业律师 张承忠律师供应

上传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问律师一,如婚后房屋管理机构颁发房产证时该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则该房屋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九条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律师 一,如婚后房屋管理机构颁发房产证时该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则该房屋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九条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主要的不动产表现形式之一,其物权权利的确认以合法登记为准,即登记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购房人享有对该房屋的债权期待权,即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该房屋,购房人能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基于对物权权利保护,追究其侵权责任,光明专业律师。 第二,光明专业律师,如婚后房屋管理机构颁发房产证时,光明专业律师,该房屋登记在购房人的名下,则该房屋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承忠律师专业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委托和处理。光明专业律师

问律师 如何处理民间借贷11、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1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3、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14、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后,借款人答应还款后又不承认的,法院判决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此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看究竟借款人是本身没有还款能力还是恶意不还债,针对不同的情况那么实际的处理方式也不太一样,而当事人也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作出处理,这样才能让纠纷更好的得到处理,同时也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 广东民事律师在线咨询债权债务律师,就找专业的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问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1] 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找专业的张承忠律师。

指导性案例 问律师 借款人配偶对借贷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审查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 【关键词】 民间借贷;离婚;非法目的;虚假诉讼 【裁判规则】 款项是否实际出借、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首要和基本的事实。处理债务人及其配偶涉离婚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借款人的配偶对借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准确把握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防范当事人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虚假诉讼。 【来源】李少华与蔡毅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3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 深圳找企业合同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合作。坪山企业顾问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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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购置房屋,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该房屋登记于购房者个人名下,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的,该房屋依旧属于购买者一方的个人财产。实践中,购房一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依法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及产权过户的权利,房屋管理部门也应依法协助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实际生活中,房地产开发商交易的标的多为未建的房屋即期房,而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对象是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故房屋购买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就能同时领取该房屋的产权证书,那么是否意味着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应视情况而定: 光明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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